在法言法:疫情防控期间涉犯罪事件梳理分析
格式法/格式篇:疫情防控期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分析
笔者就此收集整理了近期各地公布的部分通报事件,参照上述意见进行了梳理,分析其共性,便于参考。
一、与感染病毒有关的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类型 | 共性 | 具体表现 |
本人被确诊 | 隐瞒事实 | 隐瞒行程日期、隐瞒行程地点、隐瞒居住史、隐瞒密切接触者信息 |
违反防控规定 | 未汇报信息、未履行隔离要求、多次外出、工作、聚餐、密切接触他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 |
他人被感染 | 他人被确诊 | |
造成严重后果 | 密切接触者被隔离、小区被封闭、地区被封闭 | |
密切接触者被确诊 | 隐瞒事实 | 隐瞒密切接触者信息 |
自己或他人被感染 | 自己被确诊、他人被确诊 | |
造成严重后果 | 密切接触者被隔离、小区被封闭、地区被封闭 | |
其他行为 | 擅自离开医院、撕扯医务人员口罩、吐口水 |
安徽合肥:1月21日、22日,庐江县同大镇施丰村村民许某芬、张某东先后从湖北省武汉市返回庐江。许某芬1月24日到庐江县人民医院就诊时向接诊医生隐瞒其武汉居住史;张某东无视疫情防控相关规定,1月25日仍外出拜年;1月29日,在身体不适的情况下,两人未按疫情防控规定向政府职能部门汇报,擅自乘车外出到合肥治疗。许某芬、张某东先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致使该村部分村民组被隔离。
黑龙江双鸭山:2020年2月3日,宝清县居民杨某到医院就诊,隐瞒其女儿为外地返乡人员事实,在出现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症状后,亦对防疫人员隐瞒该事实,其女儿赵某从外地返乡后,未按疫情防控要求自行居家隔离,未如实向有关部门登记,多次外出聚餐,出现发热等症状后未如实报告,导致1人被确诊、2人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与其密切接触的17人被隔离观察。
2、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类型 | 共性 | 具体表现 |
本人被确诊 | 隐瞒事实 | 隐瞒行程信息 |
违反防控规定 | 不戴口罩、多次外出、与他人接触 | |
造成严重影响 | 密切接触者被隔离 | |
密切接触者被确诊 | 隐瞒事实 | 隐瞒密切接触者信息 |
违反防控规定 | 不配合隔离、躲避调查 | |
造成严重影响 | 多人被隔离 | |
其他行为 | 拒绝测量体温、拒不提供密切接触者名单 |
二、与经营者有关的
3、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共性:销售虚假口罩、伪劣口罩、三无口罩、过期口罩
其他行为:将民用口罩冒充医用口罩
福建莆田:自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后,全国防护口罩紧缺,从事医疗器械行业出身的犯罪嫌疑人胡某辉从中嗅到“巨大商机”,开始利用各种途径寻找购买口罩的渠道,在没有详细了解生产厂家和资质及口罩质量的情况下,购入假冒的"飘安"口罩,并通过微信群进行贩卖。
4、非法经营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共性: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谋取暴利
天津:天津市旭润惠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柳盛道分公司以12元/只购进KN95口罩并抬高至128元/只销售;以进价15.2元/盒购进片仔癀防雾霾口罩(成人1只装)并抬高至58-78元/盒销售。
5、诈骗罪: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
共性:编造口罩的虚假销售信息、骗取钱财
其他行为:骗取捐款
浙江宁波:2020年2月3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应某某通过微信、社交软件结识被害人吴某某,谎称自己系鄞州二院女护士,有获取医用口罩的特殊渠道,并使用另一微信号编造“鄞州二院仓库管理员”身份与吴某某交易,共骗得被害人吴某某六千余元。
6、虚假广告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陕西汉中:1月29日,全市疫情防控期间,汉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汉台区瑷宝乐母婴用品店销售的“绿博士”时尚口罩外包装印有“防尘土、防花粉、防流感、防病毒、防紫外线、防过敏、防静电吸附、美容护颜”字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嫌构成虚假宣传、误导消费。
三、与野生动物有关的
7、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浙江杭州:2020年1月31日下午,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窜至临安区太湖源镇射干村由坞里山上,采用架设捕鸟网并播放鸟叫声音的方式,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松雀鹰一只。
8、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
浙江金华:该县大溪口乡溪岭脚村的钟某,未办理狩猎证,擅自在三港村山上放置猎夹猎捕野生动物。2月5日猎获野猪1只。民警现场收缴了猎夹9只、野猪(死体)1头,现已立案侦办。
四、与信息传播有关的
9、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五、与普通公民的有关的
10、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共性:违反防控规定、拒不佩戴口罩、拒绝检疫、殴打疫情防控人员、袭击警察
湖北咸宁:2日,叶某等人经过新冠肺炎防控疫情监测点时,拒绝检测,且多次辱骂工作人员,用车堵住监测点。事后他拒绝接受传唤,并与亲属殴打、推搡民警,造成2名民警轻微伤。
11、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
湖北武汉:柯某的岳父(68岁)因病毒性肺炎于当日在医院去世,柯某情绪激动,抓扯并殴打医生头部和颈部,医生的口罩、防护服也被扯坏,扰乱了医院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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